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二[1995]013号 1995-0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520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文件精神,今后信用社主管部门用管理费购置资产需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