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5]338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不含非机动车,下同)、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申报纳税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年内各月份均接受申报纳税。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车辆申报纳税时间规定为: (一)以车牌号码末位数(“1”和“2”除外)对应的月份作为该机动车的申报纳税时间。如车牌号码为“粤a65433”,末位数是“3”,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3月份;又如车牌号码为“粤a79230”,末位数是“0”,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0月份,如此类推。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1”或“2”的,可分别在当年11月或12月申报纳税。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1月份,如此类推。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可提前申报纳税。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在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须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纳税地点(详见附件)进行申报纳税。 (一)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1.属于企业或单位的纳税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纳税: (1)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 (2)通过市内各“e路通”、“交费易”、“好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开通代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业务的广州市邮政局营业网点办理(暂未开通,具体开通时间及网点地址另行告知)。 (二)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新购置和变更车辆税款的申报纳税 (一)新购置私人车辆应于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辆管理所的代征点申报纳税; (二)新购置船舶、单位车辆应于船舶管理部门核发“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20天内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含从“三区两市”迁入广州市、从广州市迁入“三区两市”以及在“三区两市”之间的迁移)、报废、遗失的车、船,以及纳税人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变更、增加等变化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最后一次的纳税凭证、“船舶所有权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六、税款缴纳的协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协助税务机关指引纳税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点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 七、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台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联系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