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36号 2007-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64号)的规定,我区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并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将于2007年2月1日启用,旧版的发票同时作废。为做好我区新版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发票的管理与使用,切实方便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须于2007年2月1日按时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旧版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缴销工作,缴销情况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二、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我区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发票的开票软件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总局的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但目前总局的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还尚未下发,因此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开发的开票软件也暂时未能完成。我区的开票软件启用之后,各地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相应的开票管理。 三、在我区统一的开票软件下发使用之前,对代开票纳税人,各市地税部门既可以自行开发简易的电脑版发票开票程序为其代开发票,也可以通过手工填写统一代开发票;对自开票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业务量,暂时按月限量发售手工版发票供其开具使用,并及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严格监控其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待总局的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下发,应立即改为使用电脑版发票。 四、呼市地方税务局应高度重视达次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与发票使用管理改革,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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