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征发[1998]2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12
摘要: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而且征收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9号       1998-10-12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在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明显增长。从今年开始,我省的各项重点工程正在陆续铺开,特别是在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乡电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库、住房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方面,投资的规模将继续扩大。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的建设,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重点工程税收是我省今年以及今后几年税收新的增长点和潜力所在,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加强重点工程的税收管理,是摆在我们地税部门面前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工程税收征管的重要必和必要性。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并专门组织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把重点工程税收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采取委托代征等多种税款征收方式。由于重点工程一般周期较长、涉及的施工企业较多,一项工程可能涉及到几个征收单位,税款分散,税收征收难度非常大。所以,要针对这些特点,采取多种税款征收方式,加强源泉管理。对于全省省级重点公路工程由省交通厅直接结算的,省地税局已委托省交通厅在拨付款项时代征税款;地市县直接结算的,由地市县地税局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对于其他重点工程,凡有条 件的也要采取委托代征的办法,由地税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重点工程指挥部代征税款。各地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三、强化专用发票管理。据一些地市反映,目前施工企业使用的票据十分混乱,大部分没有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使用发票,这既不利于建筑市场的经济核算,也影响了建筑业税收的管理。因此,各地要对建筑市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肃处理。《山西省XX地区(市)建筑业发票》是建筑业市场结算款项唯一有效的法定凭证,各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严格使用;凡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而以其他票据或白条 代替的,发包结算方不能凭以付款;违者,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而且征收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