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5]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30
摘要:市财税七分局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掌握征、免税界限。对列名钢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加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37号        2005-06-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调整计划,市局已以沪国税进[2005]36号文件转发。

  二、市财税七分局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掌握征、免税界限。对列名钢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加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市财税三分局应对尚未办理出口核销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进行清理。对加工出口企业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