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349号 2005-08-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6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省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确认如下(名单附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但分支机构应进行财务核算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6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省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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