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简明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部分修订] 粤财综[2003]69号 2003-05-27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3]4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本法规对教育费附加的减征规定,改按财法[2003]40号文件免征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有关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财综明电[2003]1号文中列出减免的政府性基金,除旅行社包车缴交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全额免征外,其余属于地方的收入一律按50%征收。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基金减免后形成的减收,由各级财政分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消化。各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和数额),应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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