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9]4号 2009-03-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使用网上申报(含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应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可在网上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下载稽核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未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申请稽核比对;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进行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纳税人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自申报期2009年5月(所属期2009年4月)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五、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致电123661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