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466号 2003-8-1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发票(备用发票)”的内容废止。
根据市政府关于启动市政交通一卡通出租汽车项目的会议精神,本市出租汽车将陆续安装使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决定自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正式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中增加IC卡收费结算内容,作为出租汽车司机运营中IC卡结算金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统一采用18位数字喷码技术,并统一套印长方形《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印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部分废止]《专用发票》与现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四、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年内全市将有3万辆出租汽车使用《专用发票》,目前主要集中在渔阳联合、友联、三元、双祥、东方、首汽等几家运营企业,请各局做好组织供票的准备工作。 附件:《专用发票》式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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