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交系统推行使用一卡通IC卡正式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209号 2006-4-1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广使用一卡通IC卡的整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局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公交、地铁、城铁推广使用一卡通IC卡过程中,正式启用《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月票充值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北京市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充值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收充值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和《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推广使用IC卡月票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充值与月票相等面值的费用时开具使用。《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为定额发票,面值包括贰拾元、肆拾伍元;《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为定额发票,面值包括陆拾元、玖拾元。 二、《代收充值专用发票》适用于本市公交、地铁、城铁等公共交通系统在推广使用一卡通IC卡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向IC卡充值乘车费用时开具使用。《代收充值专用发票》为定额发票,面值包括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四种。 三、对上述各种发票均采用自印发票管理模式,申请单位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审批事宜。 四、《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和《代收充值专用发票》统一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要求,套印发票监制章并按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印制发票代码和号码。发票真伪查询按照发票背面使用说明中明确的程序进行查询。 五、申请使用《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和《代收充值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月票充值卡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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