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365号 2002-12-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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