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1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规定废止。
[条款废止]对于该通知第六条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