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484号 1999-11-0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按照附件二的填写要求,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二、凡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底前持以上证件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1、企业成立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海关代码证; 6、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7、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老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考虑我省目前的实承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报、退税单证的人工审核、日常单证办理、日常退税检查、年度的退税清算、退税原始资料的保管工作由退税部门还是由外税部门负责,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明确责任;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计算机审核及审批、退库、退税政策解释工作由各地退税机关具体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退税计算机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按照总局关于对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出口货物进行清理的要求,各地要集中力量,深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1-10月底前的外销收入、库存情况及进项税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防止企业人为调节,弄虚作假。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1-10月份企业的出口免税货物进行清算。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的,一律按1-10月份的内外销比例划分进项税额,企业出口免税产品中所含的国内购进的进项税额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将“先征后退”税收政策宣传到有出口货物的每一个老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组织有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并按规定程序发放《办税员证》。培训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 六、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后,各级国税机关日常退税审核稽查的工作量必将加大。请各地根据需要,适当充实退税审核稽查人员,保证退税工作的顺序开展。 七、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各地国税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征、退税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共同搞好老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工作。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2、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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