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5]195号 1995-05-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规定执行。 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仍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62号)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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