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16号 2001-01-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纳税人在2001年2月至3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补缴2000年7月--12月因适用税率调高所增加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纳税人应自2001年1月起按20%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经营多项娱乐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及其他娱乐业项目的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及其他娱乐业项目营业额的,其他娱乐业项目与电子游戏厅一并按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和补缴电子游戏厅税、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