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37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后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 二、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前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已按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63号,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5期)第三点规定分期摊销的,摊销期限仍按原规定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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