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20号 2000-01-1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及其他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邮政企业发生的办公楼、储蓄所、营业厅的改扩建支出、装修工程支出,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市国税局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单位的业务收入不得重复计算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四、邮政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市邮政局应及时将向下属邮政企业分配工资总额指标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工资指标,主管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五、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弥补亏损等的审核、审批,按市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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