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4]43号 2004-07-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大连市邮政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各县局企业所得税在市局统一汇总申报的函》(大邮函[200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大连市邮政局所属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县(市)、区局财务核算一体化的要求,从2004年起对其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求各县(市)区局实行财务报账制,各县(市)、区局不再单独建立会计账簿户和编制会计报表,鉴于此情况,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县(市)区局已不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04年起县(市)区局企业所得税由市局统一缴纳,县(市)区局不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今后,如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各县(市)局因财务核算体制发生变化而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财务核算体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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