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2005]22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5]224号              2005-12-2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对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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