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05]224号 2005-12-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对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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