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5]271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电子文本)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总结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布置情况、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包括汇缴户数、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及弹性系数分析、税后利润和查补净增(减)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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