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9-25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及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日-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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