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15号 2018-03-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费杠杆调节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费用,引导交易主体进入有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地税发〔2017〕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系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第四条 凡依法进入太原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增值税按税务部门确定金额缴纳。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适用税率统一按照《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执行。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手续费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自然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办理转让手续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途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因企业改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八条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和古交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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