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社会[2022]750号 2022-9-1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精神,提升全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重要讲话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生活性服务业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和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贸港不相适应等问题,推动我省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到2025年,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乡基础服务设施可达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优质高效、结构合理的现代生活性服务业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1.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保质保量提供81项基本公共服务,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逐步完善精准服务、主动响应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精准锁定服务对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健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探索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探索建立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以下任务均包含各市县政府职责,不再列出)〕 2.扩大普惠生活服务供给。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建立完善普惠性养老和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开展普惠性养老和托育机构认证。推动各市县研究制定社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到2025年,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 3.完善弱势人群服务设施。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的适老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推进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到2025年,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100%,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妇联) 4.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各市县优先落实生活性服务设施用地和财政资金保障,统筹各类生活性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中提供托育、养老、卫生、健身、助餐、家政等生活服务。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对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允许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打造自贸港优质服务品牌。 5.大力实施产教融合。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联合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支持院校大力发展康养、家政和育幼等领域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健全职普融通机制,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生活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生活费补贴等政策。结合自贸港产业发展、劳务品牌创建、乡村振兴工作需要以及劳动力就业需求,推动开展项目制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7.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生活性服务业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创建特色优质品牌。鼓励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生活性服务业龙头企业。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黎苗三月三、海南岛国际电影节、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具有影响力的会展、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做大海南“冬令营”品牌。引导各市县根据产业发展和地域特色,聚焦家政、餐饮、养老等领域,打造高品质服务型劳务品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三)创新生活服务市场发展模式,提升服务供给质量。 9.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发展。加快推动生活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持续优化“海易办”功能,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各类公共资源整合和业务融合,推动更多便民服务“掌上办”。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发展智慧生活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10.优化服务功能全岛布局。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以“三极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为契机,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上率先互联互通共享。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全岛布局建设,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重点支持五指山、保亭、白沙、临高、琼中等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补齐生活服务短板,加大公共资源配置力度,进一步缩小地区间差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 11.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发展。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与各类服务消费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各市县开展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商圈。加快形成全域旅游格局,培育低空旅游、海岛旅游、医疗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消费新热点新业态,积极创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引导各市县依托自然资源、南药资源发展特色康养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2.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品质。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支持地级市建设业态丰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消费集聚区。推动海口、三亚、儋州等重点城市建设文化休闲街区、剧场群、文化娱乐场所群,打造网红餐厅、网红打卡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13.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潜力。加快贯通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乡镇设置综合服务站,在行政村设置综合服务点。开展文化、电影、体育、义诊等下乡活动。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域有连锁商超和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4.吸引境外服务消费回流。科学布局全岛免税店,力争实现免税品品牌、品种、价格与国际“三同步”。用足用好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政策,扩大中高端医疗旅游消费供给。加快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提升海南教育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到2025年,吸引境外就医回流50万人次,吸引国际教育消费300亿元、回流5万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四)深化改革开放,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5.完善服务业政策基础。加强全省养老、育幼、家政、物业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根据海南实际,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研究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生活服务业团体标准。加强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监测评价和通报工作,推广分领域质量认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稳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引导社会力量和境外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东南亚地区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区域内生活性服务领域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和学习成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外办) 17.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零跑动”改革,依法系统整合涉企审批事项流程。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建立“承诺准入”涉企经营许可制度,探索开展“一业一照”试点。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不断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相关部门) 18.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相关平台公开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健全综合执法机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民生领域预付费“跑路”、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 (五)完善政策支持,助力生活性服务业健康发展。 19.落实财税政策和纾困解难措施。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安排的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社保缓缴等必要帮扶措施,保障生活性服务业平稳运行。鼓励发展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新业态。鼓励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稳住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提质扩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深化“银税互动”,推广“信易贷”,不断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在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优惠资金,加大包括生活性服务业在内的涉农领域、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责任保险,提供普惠型、适老型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 21.完善价格和用地政策保障。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违法存量建筑应先消除违法状态再用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积极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评价。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探索逐步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多方参与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四)强化舆论宣传。广泛宣传动员,适时推广优秀经验和典型做法,树立整体品牌形象。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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