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2000]260号 2000-9-1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于1999年全面开工建设,为防止税款流失,统一税收政策,现将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范围遍及全省,投资额较大,是一项重要的临时性税源。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进行一次清查,将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保证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据了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送变电部分执行原电力部编制的《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配电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吉林省电气工程基价表》,在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变压器、开关均做为设备处理,不参与计提间接费和税金。因此,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送变电及配电等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可以将设备(变压器、开关)的价值减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