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结合行业发展新情况,组织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修订发布的《办法》对建立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产评估法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行业发展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重的责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亟待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中评协根据《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过内部研讨形成了修订初稿。在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框架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违规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1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会员信用档案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分工等内容。 (二)第二章“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共16条,主要包括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获取渠道、依据、录入程序、群众监督、更正程序等内容。 (三)第三章“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会员信用档案的公开、查询,以及出具诚信证明等内容。 (四)第四章“违规责任”。共2条,主要包括会员责任、工作人员责任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主要变化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制度的连续性,认真落实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评估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增加了会员信用信息的种类。 为了更加全面反映会员的信用状况,《征求意见稿》参照律师等行业的规定,在原会员信用信息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奖励信息是指会员受到省级以上单位、组织或机关,以及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表彰、奖励情况。社会责任信息是指会员担任社会职务、参与行业事务、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缴纳社保、纳税等情况。会员可以自愿申报奖励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 (二)建立群众监督渠道。 《意见》提出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征求意见稿》在会员自行申报和协会收集的基础上,增加了群众监督渠道。群众可以通过公开端口反映会员的信用信息线索,地方协会将情况属实的信用信息录入会员信用档案。 (三)细化信用档案的管理。 为适应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会员信用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会员可以申请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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