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字[1989]006号 1989-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商业部司发(88)价工字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下达以后,一些地方请示,对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按什么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核算利润。现明确如下: 化肥实行的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是调拨化肥时核定的管理价格,不能作为实际销售价格核算利润。集体性质的化肥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化肥,仍应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核算利润,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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