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94号 2005-12-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东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