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3]149号 2003-06-20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甘肃省兰州市2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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