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4]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4
摘要: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项目储备、实施、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6号                    2024-05-1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财预〔2020〕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项目储备、实施、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国有农场的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国有农场内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自来水改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地方国有农场内的公共厕所建设、场区内部及职工居住区内垃圾处理以及垃圾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无关的支出;实施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农场债务。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中央下达我省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科学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情况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其中:对于上年度专项审计、巡视或省财政厅专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测算分配时按照问题数量扣减资金,一个问题扣减20万元,不设上限,扣减资金全部分配给实施好的市县,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含地方国有农场个数、农场农工人数、农场耕地面积等),权重为75%。基础资源因素以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上报数据为准。

  (二)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为25%。绩效评价因素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省政府批复后,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及资金下达指标文件,及时拨付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库管理,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提高入库项目的质量和精准性。对于各市县所属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的确定,实行地方国有农场申报,经农场主管部门推荐、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流程进行管理。对于省农业农村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地方国有农场的公益设施项目的确定,实行地方国有农场申报,经农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的地方国有农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地方国有农场上报的公益设施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确定公益设施项目的概算或预算。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和资金管理,项目一经确定,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实施的项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金额、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等。各地项目备案工作情况纳入省财政厅年度绩效评价范围,对拖延上报和无故不上报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省财政厅将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公益设施项目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和管理,指导地方国有农场编制公益设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各地要突出地域特色、资源禀赋,立足长远,因地制宜编制建设规划,提高项目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序推动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全面、均衡、快速发展。

  (二)广泛覆盖,农工受益。各地要充分尊重地方国有农场农工意愿,合理确定公益建设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建设农场急需、农工急盼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三)实事求是,多元投入。各地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方式。鼓励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匹配建设资金,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勘察设计费、评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项目中列支,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许变更或办理工程增项。经论证确需变更或办理增项的,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不得跨农场或农场以上范围实施,农工庭院内的建设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对于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建设,当年竣工,不得跨年度实施。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资金结余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收回资金,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用于其他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实施地方国有农场公益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归属于地方国有农场集体所有。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律取消项目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会监督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公益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项目实施是否顺利、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自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地方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导向,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国有农场特点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是否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到位等。

  (二)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后期管护制度、监督考评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基础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项目报备,项目资金完成率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得到保证,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

  (四)地方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提升情况、场容场貌等人居环境改善情况、公益性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情况等。

  (五)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存在被挤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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