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4]8号 2024-5-17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部署落实 各市(地)、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作用,提高思想认识,快部署速行动,推动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等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二、优化经办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各市(地)、系统要按照经办流程规范使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一体化”平台,强化智能经办服务;要推广使用全国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经办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宣传解读,狠抓调度问效 各市(地)、系统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提升社会知晓度。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及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对所属县(市、区)督促指导,积极培树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应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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