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号 2007-01-10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124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月10日 税 屋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