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26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8
摘要:关于金融机构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比照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69号       1998-09-08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属分局:

  最近,各地在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不断反映一些问题,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金融机构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比照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债券业务的征免税问题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未到期债券进行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视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租赁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保险机构在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电子设备租赁费凭证调拨费、邮电费等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其它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的征税问题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价差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以一个企业的各个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正负差额相抵时间为一个纳税期内。

  六、关于代扣代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委托贷款业务,其利息收入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并据此代扣代缴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