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69号 1998-09-08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条款废止。
最近,各地在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不断反映一些问题,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金融机构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比照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 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买卖债券业务的征免税问题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未到期债券进行转让取得的差价收入,应视同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租赁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保险机构在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电子设备租赁费凭证调拨费、邮电费等收入,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其它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的征税问题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价差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具体计算时,以一个企业的各个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正负相抵后的余额计征,正负差额相抵时间为一个纳税期内。 六、关于代扣代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委托贷款业务,其利息收入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并据此代扣代缴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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