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34号 2005-08-0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08]10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省局已下发《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作了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补充通知如下: 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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