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税政一[1994]52号 1994-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1点、第3点、第4点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第二条第1点、第3点、第4点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1、[条款失效]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除扣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税公式如下: A、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 纳 销售 当期实际 =( 一外购己税消)×消费税率 消费税 收入 费品的买价 B、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 纳 销售 消费 = × 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 收入税率 2、对企业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库存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合增值税)从文到之日起,予以一次扣除,当月不足扣除的部分可结转下月继续扣除,对已入库的消费税不得办理退税。计税公式如下: 应 纳 销售 九三年底库存中外购 消费 =( 一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1 × 消费税 收入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 税率 3、[条款失效]上述1、2款所称“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均系指以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4、[条款失效]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计税公式同A、B。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抵触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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