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5]27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06
摘要: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l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l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5]278号       1995-10-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1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1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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