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5]278号 1995-10-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经脱壳加工的椰子肉属初级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为13%,我省原按工业产品适用17%税率征税的,应一律于十月一日起予以纠正。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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