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政[1995]65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03
摘要: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65号        1995-11-03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答复陕西省财政厅请示函抄件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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