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65号 1995-11-03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答复陕西省财政厅请示函抄件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