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外业[1996]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30
摘要:然后,从税务登记资料着手,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代表机构实际情况逐个进行界定,先做好已登记在册的,将这部分代表机构确定以后,再结合清理检查工作逐步进行未登记户和长期丢、漏户的界定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外业[1996]24号           1996-12-30

各税务所及有关业务科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的界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国际影响较大的税收征管工作。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务必全面、稳妥、准确地做好落实工作,要求把握政策全面准确,适用情况清楚,界定工作务求准确、规范、适当。结合我分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现有工作基础,要将此项界定工作与我分局将要进行的税源清理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同时还要把对代表机构全面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结合起来进行界定,为此要分步分项抓好下列工作:

  一、从清理、规范税务登记资料入手,做好界定工作。

  全面清理已受理的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资料,认真审核填报内容,规范纳税资料及手续,包括有关的调整、理顺工作。然后,从税务登记资料着手,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代表机构实际情况逐个进行界定,先做好已登记在册的,将这部分代表机构确定以后,再结合清理检查工作逐步进行未登记户和长期丢、漏户的界定工作。

  二、关于界定工作的要求及管理。

  (一)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一)、(二)款规定规范执行。为此要求:

  1、主管税务所组织全体征管人员对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和系统研究,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各项政策规定。

  2、由主管税务所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代表机构报税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使代表机构知道我们在做什么,怎样做,如何提供配合。各业务科应给予支持工作。

  要求征管人员在审核代表机构征免税界定情况审批表时,搞清代表机构各项业务活动的性质、范围,以便准确落实界定工作。(界定核定表附后,见附件1)

  (二)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平稳顺利落实到位,并在依法征税前提下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对界定工作的管理按如下做法:

  主管税务所在核定代表机构各项业务活动性质与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对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的基本结论,经税务所长审核签字后,报送业务科对政策适用情况审定。

  三、界定工作要结合对代表机构进行全面清查、税务检查、调整的政策及要求进行。

  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检查代表机构的规定中提出的新的要求,也要结合在界定工作中一并处理好。具体操作中要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有关规定办理。

  2、此次界定工作结合我分局的税源清理工作和上级机关清查、调整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界定。对原已定为征税户的,还要对其应税业务活动进一步展开界定工作,对原已判定为应税户的依法进行征收和管理。对不符合征收营业税条件的代表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资料)严格审核,逐级审批。亦应按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事宜。

  3、此次对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的界定工作,要求工作精确度高,争取界定一户即完成一户。在保证税法正确执行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反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关于界定工作与市国税局方面的协调问题。

  1、发生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问题,原则上由业务科协调,具体业务问题会同有关对应科室协调。

  2、发生在界定工作上的对外协调问题及其管理工作,是完成界定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各有关科室要做好工作,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所落实界定工作。

  五、关于代表机构三种征税方法的核定,审核及层报程序。

  为减轻纳税人多次办理有关手续的负担,也为我们简化程序,节约时间,严格我们的征收管理工作,代表机构征税方法的核定工作与此界定工作结合在一起,一并办理。为此要求;

  1.对代表机构征税办法的核定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所指定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外字第05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代表机构对三种征税方法的适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请详细填报本文附表)由主管税务所按有关资料具体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核定,并逐户作出核定结论,对核定为按实申报、核定征收两种征税方法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执行。对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方法的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还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之前,先按我分局核定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营业税。

  3.此项核定工作属于对代表机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且一定若干年,所以,执行务必慎重,打好这一根本性的工作基础。对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经批准确定后,要严格执行。如今后发生重大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征税方法的,一律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4.对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范围界定及征税方法(申请)核定表,请有关单位认真填报,一式三份,核定完成后,一份归入主管税务登记档案,一份交业务科备案,另一份留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由税务所另填发“界定、核定结论通知书”。有关领表及填报要求按市地方税务局通告和主管税务所的通知办理。

  六、时间要求:1996年12月底前将界定及核定表收齐,主管税务所应于1997年4月底前核定完毕,分局业务科应于1997年6月底前审定完成,并办出层报手续。

  七、对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工作及征税办法核定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所要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报告材料,同时报业务科,征管科备案。

  八、凡以后新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查出漏管户有关涉外税收问题,依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未及事项,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落实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范围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通知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