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46号 1997-0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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