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4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1
摘要: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46号      1997-01-21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21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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