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4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1
摘要: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46号      1997-01-21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21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