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局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14号 1997-07-11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 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织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7]8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配合他们做好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的清理工作,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以缴纳工农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基础情况,为缴纳工农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知》中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这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对个体私营业户建账、查账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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