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电话申报以报税服务器接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报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的经营额低于定额的; (二)纳税人有停歇业行为的; (三)逾期申报的。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二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申报信息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上划转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按纳税人电话申报信息划缴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申报纳税凭证或其它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在申报后到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网点或办税服务厅签领申报纳税凭证或其他完税,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话网、专线网或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申请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及授权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等条件。 第四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国税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网上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网上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它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后报送的内容为准;同时报送的,以纸质申报表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的; (二)逾期申报的。 (三)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帐户上划解国库,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后可到办税服务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网点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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