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0]340号 2000-10-16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核,方可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采取“统一提取,按需分配”的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如果选择“统一提取,按需分配”的办法,即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按收入总额统一提取并在全省各市县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使用的,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收入总额、业务招待费统一提取数额、各市县公司的分配数额等有关资料报送省国税局予以确认,并按照确认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未经审核确认或经审核确认后超过确认标准数额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就地补税。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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