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313号 2001-09-3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有关娱乐业税率规定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台球、保龄球”部分废止。
近期,部分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范围仅限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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