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行政处罚法看“首违不罚”制度

来源:华税学院 作者:华税学院 人气: 时间:2021-01-26
摘要:2020年8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开始实施,具体包括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税务领域将推广“首违不罚”制度。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也提出,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就是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执法,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01 “首违不罚”清单

  2020年8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开始实施,具体包括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18项事项清单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首违不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2 新行政处罚法下重要提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税收处罚法》就成为主要法律依据。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新《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并不是说对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首次都不予处罚,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首违不罚”的适用应把握好两个标准:

  第一,适用范围应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在处罚法条中有“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表述的。

  第二,同时需满足“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这几个条件。

  另外,基于各省、市对于“首违不罚”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纳税人要准确遵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主要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一级)制定的诸如“首违不罚清单”“处罚裁量权及基准”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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