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展销会税收管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361号 2004-08-0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展销会的税收管理,省局征管、流转税部门根据省局领导的指示,于日前对展销会业税收管征情况开展了调查。调查表明,在展销会的税收管征上,当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思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单位在工作中感到展销会税收零星分散,管征难度大,收入少,投入多,且经常得不到政府部门和举办单位的支持,以致在思想上未引起充分重视;二是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没有从税收服务经济、服务展销会业的角度切入宣传,使得国税对展销会的征税往往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三是管征措施不到位。如参展单位外出经营按规定应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证明要核销,这些规定并未进行全面跟踪落实,以致未能完全掌握实际销售量和应纳税销售额,做到应收尽收。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省局强调: 一、加强管理监控,落实管征责任。各相关基层国税局务必从思想上引起充分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所有展销会都纳入税务监控范围,并在对展销会进行区分类型的基础上,确定管征对象和管征重点,针对税收管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管征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考核,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征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跟踪控管,关注展销会的展位出租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经营销售额,杜绝漏征漏管问题的产生,确保展销会的税收应收尽收。 二、提前介入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展销会筹备期间,管征单位必须及时介入,向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宣传税收管理规定,在会场张贴公告,提示参展单位要到国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并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展销会开始后,管理分局领导、管理员要深入现场,逐户宣传税法,减少征税阻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密切加强与各展销场地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展信息,做到主动上门服务,为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和使用发票提供方便。 三、加强登记管理,做好源头监控。对所有的参展单位,管征单位除了按规定对外出经营户进行报验登记外,对其他无证户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造册,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CTAIS系统。对临时外出经营的业户,应要求其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并在展销会结束后按规定对外出经营证明进行核查,以切实加强控管。 四、采取委托代征,不定期进行抽查。由于会展销售存在展销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税收管征可采用抓源头的办法,委托会展场馆所属单位进行代征。国税机关要向委托代征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授权代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和核实代征情况,避免税收的流失。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有关基层国税局接到通知之后,务必尽快研究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税收管征办法,并于8月底前将制定的管征办法报送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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