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车辆 营业税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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