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利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2.[条款废止]历史资料清理。 各地级市、县(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2005年9月底前,整理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电子或纸质)资料,报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再由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梳理。 (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各级国家税务局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信息的汇总和清分。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国家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3.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通过省局FTP服务器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路径为“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4.总局清分下发省局的电子信息和各市上传信息中属于本省其他市不需上传总局的信息,存放于省局FTP服务器,下载路径为“LOCAL\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LOCAL\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下载相关电子信息并进行比对。 5.[条款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交换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可采用软盘交换或其他方式。 (三)[条款废止]信息比对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的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手工进行《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的比对;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暂时手工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的比对;地方税务局暂时手工进行《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比对。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五、[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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