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5]142号 2005-0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三(一)2废止, 第三(二)5废止,第三(三)废止,第五条条款废止。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是国家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新思路,也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的目的。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求国税系统内部各职能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高度配合,而且涉及国税、地税、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因此,各地区要做好本辖区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基层征收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国税、地税系统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一条龙”管理对实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尽快在人员、技术、管理服务等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一条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创造条件 机动车辆的税收包括现行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多个税种,其中涉及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因此,应切实做好上述各税前台申报资料的审核、录入和征收等基础性工作。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三、[条款废止]切实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环节工作 (一)信息采集 1.日常信息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除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EXCEL格式制作的电子信息文件、以及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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