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85号 2007-07-1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随着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和出口企业数量的增加,我省出口退税规模愈来愈大。在这种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已成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工作。为保障国家税款的安全,堵塞漏洞,必须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出口货物退税工作安全、高效运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出口退税是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管理涉及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征税和退税联系紧密:一是出口货物必须在已经足额征税的基础上才能办理退税;二是出口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对其进行征税;三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必须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和加强征收管理是一致的,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是整个税务机关的任务。目前,根据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实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征管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征收工作与退税工作之间的脱节将会造成征收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给税收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税收日常管理,优化和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及效率,有效打击和防范偷骗税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各级征管、退税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与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征收管理与出口退税工作的互相促进、良性互动。 二、征、退税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职责 根据我省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实际情况,现将征、退税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管理 1.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 (1)县(市、区)局征管部门(本文所称“征管部门”指除退税部门以外的征收、管理等部门,下同)应把出口企业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定期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特别要认真了解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状况、原材料购进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退税部门。 (2)企业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应要求其一并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杜绝出现出口企业退(免)税漏管户。 (3)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同级主管退税部门并上报市州局退税部门,市州局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对该出口企业的退税认定信息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管理 主管征、退税部门要充分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功能,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实现出口企业基本信息共享,确保主管征、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情况的全面掌握。 (1)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应给予出口企业主管征管部门相关岗位查询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询其所属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基本情况,主管征管部门相关岗位应定期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和退税情况。 (2)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应给予出口企业主管退税部门相关岗位查询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询其主管出口企业涉税业务基本情况,主管退税部门应结合退税审核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纳税情况的了解。 (3)对于出口企业有出口实绩,但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的信息,由市州局退税部门定期通过对海关出口数据处理,与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后,提供给主管征管部门;主管征管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企业出口未申报、未按规定办理退税认定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州局退税部门。无法获取出口企业信息的,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出口企业纳税申报、退(免)税申报审核管理 1.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 (1)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审核,特别是对“四小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对有疑问的进项税额,不得纳入抵扣,确保其申报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2)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对企业当期出口货物是否准确申报,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足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纳税,上期免、抵、退税汇总表审批情况是否纳入本期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出口免税申报(如来料加工贸易业务、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等)是否提供了退税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免税证明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当期留抵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问题要重点把握,确保纳税申报表真实、准确。 2.贸易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 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要加强对贸易型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不能因其无内销或少量内销而放松审核工作。 (1)县(市、区)局征管部门按规定对贸易型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对内外销兼营的贸易型出口企业,要严格管理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作出已用于抵扣的明显标志,防止出口企业利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的情况发生。 (2)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加强对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审核,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暂时不能分清内外销的,应要求企业一律先计入外销帐,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3)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对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要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出口不予退(免)税视同内销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业务出口免税申报是否提供了退税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免税证明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等。 3.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管理 (1)出口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向其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有疑问的,可进入综合征管系统查询企业情况,并可与税源管理部门联系,共同协作核实情况。 (2)主管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当期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结果(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信息)提供给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核查比对。 4.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管理 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管理,通过对其购进货物的管理,掌握企业是否有外购货物出口的情况,并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货物出口情况及时通知主管退税部门。 5.涉及出口货物征税情况管理 (1)根据规定视同内销出口的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根据情况实时或定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2)对出口企业少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但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其他需要补税的出口货物等,主管退税部门应定期将上述信息传递给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予以调查核实,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工作,由县(市、区)局征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核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退税部门,并通知企业按规定补税。主管退税部门根据税务总局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市州局退税部门负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主管征管部门应协助开展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四)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管理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 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县(市、区)局税务机关负责,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按照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定期进行案头评估,将案头评估产生的疑点信息提供给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管退税部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市州局退税部门负责,应按照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评估办法,确定专门岗位开展评估工作。 对于评估结果明显异常的,退税部门可以将相关信息直接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接到退税部门转来的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反馈退税部门。 (五)出口退税函调管理 1.外贸企业函调管理。对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有疑问,需要发函调查的,由主管退税部门负责发函调查。收到上级或外地退税部门的函调要求,县(市、区)局主管征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回函。要确保回函质量,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函调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2.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函调管理。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的进项抵扣凭证审核,对进项抵扣凭证有疑问的,应负责开展核实调查工作,涉嫌虚假进项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退税部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协查。退税部门或征管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可以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提请稽查部门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协查。稽查部门应把出口退(免)税发票委托协查作为金税协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受理、及时协查、及时反馈。 对稽查部门转来的外地税务机关金税工程协查信息,需要征、退税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征、退税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4.征、退税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出口企业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互相进行通报。 三、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要把征、退税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盘棋统筹考虑,绝不能人为地割裂两者的紧密联系。要以现代化税收信息管理技术为手段,通过不断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多方面提供保障,着力抓好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征、退税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细化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建立起包括税收管理员在内的完善的岗责体系,明确征收部门、退税部门、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信息部门在每一个衔接环节上具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等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进一步夯实征、退税衔接的基础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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