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18号 2009-02-0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防洪保安费缴费期限的函》(桂财农函[2009]9号)明确,从2009年2月1日起,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缴费期限调整为15天。 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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