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56号 2009-02-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别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还需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研究、确定后,另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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